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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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270号 辛庆华: 申请执行人辛庆华与被执行人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叶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6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71751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辛庆华与被执行人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