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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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230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路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2386.11元,还应支付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174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408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21521.27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