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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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72406.65元、误工费5个月×3047.67元+10天×140.12元=16639.55元、护理费145天×140.12元+140.12元×2(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45天)=20597.6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6天×100元=14600元,共计124234.84元(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已付2000元应予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