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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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00元以及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21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8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155元,被告***负担1136.8元,被告***负担1008.2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