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00元以及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21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8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155元,被告***负担1136.8元,被告***负担1008.2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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