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本金48604.62元、利息4122.55元、滞纳金312.95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到2019年3月21日),并按普惠金融卡约定标准计算利息等费用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参照该银行系统生成数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6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