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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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吉2401民初5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819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执行费共计60,819元,***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5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