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503.23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4元,由***、***负担170元、***负担26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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