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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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82执181号 夏云龙: 被执行人夏云龙因危险驾驶罪罚金部分执行一案,经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该判决生效后罚金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扣划你在桦甸市财政局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扣划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账户款2000元。至此,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你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