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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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458号 金成鹤: 被执行人金成鹤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成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成鹤在本院表示已于2017年11月13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6,000元,并提供了罚没款专用票据。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20,000元”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