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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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人工费30000元; 二、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人工费利息(时间自2015年6月1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20000元; 四、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利息(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