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1163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明群,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81567元及利息(以8156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出现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明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其在广州有一个服装铺位“艺禾纺织”,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自2019年3月16日开始进行交易,被告***通过微信下单和对账,并指定一个车队,原告将货物交给车队送货给被告***。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微信号w8833749)与被告***(微信号wixd_5pd1mak4t3er12,昵称阳光总在风雨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有:2019年3月16日,原告发送送货单图片,称39764+42937等于82701。3月28日,原告亦发送送货单图片并写明价格。4月4日,被告发送布料图片称:杏色300米,克色100米,白色100米。4月11日,原告又发送送货单图片,并列明了之前的货款金额相加共计101567元。4月24日,原告:华哥,啥情况了。***:这几天可以搞定了。原告:着急等着的。5月3日,原告:华哥,明天又有信用卡要到期了。***发送微信定位,称:在搞,上个月打的钱没换到。6月8日,原告再次发送各个送货单金额相加共计101567元。***:好,我这几天搞定了就转给你。9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原告。11月12日,***:你明天过来谈,现在不方便。原告:我要打好欠款单过来啊。二、6张送货单,抬头均为“艺禾纺织”,客户处载明“***”,列明了货名、数量及价格,总计金额为101567元,但未有收货人签名。三、《欠条》,主要内容有:欠款人姓名***(身份证号422×××××××********)(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均为手写并捺印)欠***货款如下:2019年3月13日39764元、3月16日42937元、3月23日2675元、3月28日5228元、4月4日4637元、4月11日6326元,六笔合计101567元。另2019年9月15日由***本人微信转账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81567元。本人承诺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每月20号按照10000元还,所欠货款必须要在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身份证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律师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手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欠条》中有复印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下方身份证号码处有手写身份证号码及捺印,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两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五、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产生律师费10000元。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在虎门经营服装加工,原告去过被告工厂,是两被告共同经营,案涉货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以及《欠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服装的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服装,被告***应支付货款,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81567元,《欠条》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在被告***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付款,原告主张被告***并未付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567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虽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被告逾期付款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条》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3月20日开始每月支付10000元,但被告***并未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利息应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利息计算为:以815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因本案产生律师费10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且《欠条》中约定了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是其买卖的相对方,但本案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原告建立买卖关系的一方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主张被告***是共同买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又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案涉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是两被告共同经营,《欠条》上亦未有被告***的签名。原告所有的交易均是直接与***进行,原告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上述援引法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1567元及利息(以815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晓丽

人民陪审员  方一航

人民陪审员  邓爱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敏仪

罗戍娜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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