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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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濉溪县路友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亚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630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378元(540元×70%),两项合计70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直接支付到原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52390033851014);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630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62元(540元×30%),两项合计6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分别支付1892元到原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52390033851014;支付4900元到被告***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718010490270); 三、被告***垫付5000元,扣掉其应承担的诉讼费100元,余款49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其账户; 四、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承担128元,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