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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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熊大美术作品形象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潍城区城关宁玲百货店、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