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旺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部分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四、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及保证金人民币817227.63元;

五、***对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人民币34600元,由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98元,由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21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19元,由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48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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