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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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226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谷坤,职位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庆祯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莹莹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