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800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6日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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