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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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中冻结的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800万元股权的执行; 二、确认原告***、***、***分别享有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1500万元、300万元股权。 案件受理费281800元,由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