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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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9512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质押的象牙手镯和木观音挂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