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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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越西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越西东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陈秀红持有的越西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和被申请人越西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越西东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未质押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葛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