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快递服务费82386.71元; 二、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2386.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9年7月2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