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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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绵阳市人民医院为其垫付的2019年5月、6月社保费和职业年金470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