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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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扣留期间,被查封、扣押、扣留之财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