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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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克牌K33型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川RA××××)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