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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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2287元(每日按已付房款648337元的万分之三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 二、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赔偿损失3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4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元,由***负担83元,案件受理费未预交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