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人民币共计30500元(户名:***,开户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账号:62×××3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人民币11235.9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