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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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财产损失共计147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33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