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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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自2016年1月1日以3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至2016年7月18日,自2016年7月19日以3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9元,***负担30元。公告费560元,由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