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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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消费款本金45934.49元、利息3895.87元、违约金289.92元(前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