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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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0471.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尚欠1541.05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471.86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500元。 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