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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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1396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22378.87元,共计36338.87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8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被告***负担75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负担205元,由原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