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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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300元;在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5428.8元(6922.8元+21442.8元+5000元+1600元+463.2元),总计45728.8元; 二、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3066.43元[(25766.33元+1700元+1200元-10000元)×70%];扣除被告 —10— 张军已先行支付的10000元,尚须赔偿原告***3066.4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6.5元,由原告***负担305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4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