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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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26801.3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顺丰速运张家口分公司已支付原告***的损失费用60000元; 三、被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9 任; 五、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35元,由原告***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