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
唐山世博大厦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792000元、违约金2376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33元,由上诉人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6元,由上诉人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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