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肥乡区明乾汽车运输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37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1699元;原告***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