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依照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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