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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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77973.94元,支付利息415997.68元(利息以下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 二、驳回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49.6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373.85元,鄂州市中心医院负担3897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