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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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06.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555.25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垫付给原告***的23000元在执行中冲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