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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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市农业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下欠货款人民币1594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3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99元,由被告***负担622元,原告***负担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