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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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海市成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海市成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钢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7000元及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18日,以10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6日,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乌海市成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