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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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9)粤0981执保395号 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朱金丽、罗振浩、罗振任: 关于申请人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金丽、罗振浩、罗振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朱金丽开设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塘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57)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59.07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二、对被申请人朱金丽开设于中国银行茂名双山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3×××61CNY0)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132.18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三、对被申请人朱金丽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金塘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44×××12)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截至2019年6月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42.77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四、对被申请人朱金丽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的账户(账号:20×××41)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41.67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五、对被申请人朱金丽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金塘支行的账户(账号:62×××75)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4.67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六、对被申请人罗振任开设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账号:9999***8712)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3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七、对被申请人罗振任开设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塘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39)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38.0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八、对被申请人罗振任开设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塘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25)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截至2019年6月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97.38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九、对被申请人罗振任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金塘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88)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96.35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的账户(账号:80×××65)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截至2019年6月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6941.12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一、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塘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37)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10.41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二、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中国银行茂名高凉中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8×××59CNY0)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截至2019年6月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572.99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三、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金塘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72)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42.34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四、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金塘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0×××47)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179.31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五、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高新支行的账户(账号:62×××71)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0.5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十六、对被申请人罗振浩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账户(账号:62×××73)限额19152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20.11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和提取,待结案后处理。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