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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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珠玑营业所 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玑支行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8)粤0981执保145号 关于申请人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丘子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粤0981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丘子辉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珠玑营业所账户(账号:62×××28)在15000元的额度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被申请人丘子辉名下的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玑信用社账户(账号:80×××42、80×××78)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珠玑营业所账户(账号:60×××38)在15000元的额度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对申请人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高府国用(2008)第特0236号土地进行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待结案后处理;不动产查封,暂由权属人管理、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或赠与他人,待结案后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