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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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工欠款本金人民币62,355元,并从2017年09月16日起以62,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其他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元,共计3,556元,由被告***负担1,778元(原告***与被告***调解书中明确由***负担1,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