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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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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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喜来登呼和浩特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08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4元,由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喜来登呼和浩特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