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1125执1947号

苏明贵、沈云云:

你们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苏明贵偿还李胜利本金983040元及利息220000元,合计1203040元及后继相应利息;

(2)、被执行人沈云云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33040元及利息中的79929.6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被执行人苏明贵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

(4)、共同承担执行费14430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0101319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18155******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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