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2财保14号

申请人:袁某,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伊某,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69360E。

负责人:白某。

被申请人:张某,住***。

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袁某、伊某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张某、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伊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工程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牧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某、伊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胡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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