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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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庞瑞宝不得破坏博白县沙河镇大石村石尾岭队松木胫至原告家的路段,恢复已破坏的道路原状。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庞瑞宝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庞瑞宝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