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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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流市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北流市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鸿泰林·时代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认购定金800万元; 三、被告广西北流市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 -7- 2018年12月2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0920元,减半收取45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