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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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死亡赔偿金合计84676.0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返还25323.95元给被告***;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2952.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6.5元(已缓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担119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担249元,由原告***、***、***、***、***承担4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