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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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315元),由被告***负担410元,原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