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兴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兴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6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被告重庆市兴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